(一)报送单位向
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为提高报送单位的报送质量、加快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速度,我国海关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始建立了
海关对报送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的管理制度,这里简称为报送注册登记制度。
根据海关总署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送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报送单位是指直接向
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及运输工具报送手续的企业和代收、发货人和旅客及运输工具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企业,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
(1) 经营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如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2) 经营国际运输工具的企业,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等;
(3) 经营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企业,如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等;
(4) 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支公司;
(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6)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国性或地方性进出口公司;
(7)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8) 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9)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10)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11) 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
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12) 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13) 经
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14) 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
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特定时期内经营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5)
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和电影、电视合作制片公司等。
报关单位在向
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递交以下文件:
(1)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
(3)
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
其他能保证缴纳税款的
担保文件;
(4) 报送注册登记申请书(
海关制订的统一格式)。
以上文件经海关审理核批准后,发给《报送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押金人民币五百元和一定的工本费。报关单位即取得在注册登记
海关所在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报送单位如果从注册登记海关以外的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还需要向该海关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即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有关文件送交该
海关备案后便取得从其所在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权利。
报关单位如果终止经营报关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申报停业,将《报关登记证明书》交海关注销。海关将已收取的押金发还。报送单位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向
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更改。
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办理报关手续。但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
其他企事业单位如果临时进出口货物,可委托报关单位代理报关或在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向
海关报送。
(二)
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的企业
合同和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海关凭原批准该企业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收。
外商投资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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