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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3 19:52:00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
组织
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
组织
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
其他
法人的名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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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
其他
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其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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