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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3:26
2003年6月4日
财税
[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
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
资源税
适用税额标准不尽
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
资源税
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
岗石
资源税
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
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
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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