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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4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1168号
  【发布日期】1992-07-22
  【生效日期】1992-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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