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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53:58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
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
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
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
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
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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