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
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
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
基金”)的有关
证券(
股票)交易
印花税(以
下简称“
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
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
基金买卖
证券应缴纳的印花
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
上海市和
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
印花税
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
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
财政部提出申请;
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
上海市和
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
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社保基金持有的
证券,在社保
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
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
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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