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104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生效日期】2006-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
国务院批准,现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
基金)的有关
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
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
印花税。
二、对保护
基金公司与中国
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
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
合同,免征
印花税。
三、对保护
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
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
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
保险合同,免征
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
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
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
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
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