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问于章通花税违违题于章违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
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
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征上未贴或少贴
印花税票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
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
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
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
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
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
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
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
印花税票的,由
税务机关提请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