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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沪税地[1…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3:33:27

  近接国家税务局给北京市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内称:“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定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但对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合同文本留存于代签单位的,仍应按我局沪税地(1991)81号文第一条规定由代签单位办理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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