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中央法规 | 地方法规 | 税务法规 | 会计法规 | 保险法规 | 金融法规 | 法界资讯 | 法学论文 | 案件大全 | 法律书店 | 
 | 法律咨询 | 供求信息 | 法学研究 | 法规释义 | 司法实务 | 司法考试 | 法规解读 | 合同范本 | 法律文书 | 仲裁天地 | 网站导航 |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法规库 >> 税务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4-1-10
  文  号: 国税明电(1994)013号 标  题: 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 1994年1月1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屠宰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 精神,为了保证屠宰税征收与管理工作严格而有序的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 的要求和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 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 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和协调,各地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