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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法规来源: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1995-3-7
  文  号: 财会字(1995)第15号 标  题: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3月7日 实施日期: 1995年3月7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增值税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 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 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 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 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 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 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 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 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 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 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 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 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 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 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 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 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 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 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 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 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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