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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
国税函〔…
文章来源:
国家税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2:44:02
厦门市
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
土地使用税
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
土地使用税
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
国务院
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西藏
、
宁夏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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