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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国家税务…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0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124号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2007-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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