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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作者:
国税地字…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 10:49:17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
土地使用税
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第32号
根据
国务院
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
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
三、机场
工作
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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