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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0 15:02:34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
  宁波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统一调整为五级
  (一)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划分为五级。具体按照《宁波市城市土地综合定级级别划分表》(甬政发〔2002〕26号)区域范围,一至四级不变,五级、六级合并为五级。
  (二)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等级。
  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3-3元调整到每平方米1-7元(具体为一级土地7元,二级土地5元,三级土地3元,四级土地2元,五级土地1元)。
  (二)其他各县(市)、区每平方米税额在1-7元范围内分等级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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