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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钠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
税务总局
文章来源:
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12:43:18
地家司的税海司家用务国用其家局地税所总缴油的地油国钠司公缴关石司的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
石油
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
土地使用税
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
石油
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
二、中国海洋
石油
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
土地使用税
,由土地所在地
税务机关
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
海洋石油税务
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
税务机关
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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