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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
财政部
文章来源:
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11:31:02
和不的地业使关于土的不征收用的商和的业构机通企地构资于于的土国投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国务院
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
关税
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
国务院
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
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
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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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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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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