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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作者:
沪地税地…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7 1:08:35
财政
部曾有(88)财税字第260号和(80)
财税
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和地产税。随着近几年的经济形势发展,本市出现许多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
外汇
或人民币购买商品房的情况,对此类房屋用地,经研究,仍按规定暂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市房屋土地局研究征收有关费用。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关于本市私房出租或经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计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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