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73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2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二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99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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