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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京税三字…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3:33:0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1年5月7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99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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