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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仔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更新时间:1997-2-3
  文  号: 国税函(1997)72号 标  题: 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仔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7年2月3日 实施日期: 1997年2月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增值税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仔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 票问题的通知  通知   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 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 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 务机关停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 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 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 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 的代开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 密码为60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 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 扣税款。停止代开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 发生对原软件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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