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法复(1996)11号
标 题: 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6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 1996年7月2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民诉执行程序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 题的批复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鄂执函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 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
银行(国 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
税务机关只是企业
出口退税的审核、 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八条的规定,要求
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
银行的退税帐户、 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
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 依法通知有关
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