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税务机关 >> 正文

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1996-7-21
  文  号: 法复(1996)11号 标  题: 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96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 1996年7月2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民诉执行程序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 题的批复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鄂执函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 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 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 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 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 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
    Google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