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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照顾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88]财税…
法规来源:
财政部
更新时间:1988-1-20
发布单位:
财政
部
文 号:[88]财税集字第002号
发布日期:1988年01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01月20日
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有的由于入股金额很小,取得上述收入不多、征收税款无几、涉及面很大,能否确定一个免税限额或者暂时不征。经研究,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对上述情况的税收照顾政策目前不便做全国统一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我局备案。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机关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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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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