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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征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作者:
国税发[1…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2:3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已于1998年2月20日以国税发[1998]2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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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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