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国税函[2… 文章来源: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9 15:06: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