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
|
|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