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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