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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作者:国家税务…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438号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2008-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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