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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国家税务…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6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514号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2008-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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