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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
作者:国税函[2… 文章来源:中共中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6:28: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
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7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农字〔200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中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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