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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作者:
国税函〔…
文章来源:
国家税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2:44:02
江苏省
财政
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
契税
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
契税
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
合同
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
部。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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