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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43:56
1991年6月20日 财农税字(1991)第37号
四川
省
财政
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
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
契税
。
(2)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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