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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作者:
国税函〔…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7〕606号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2007年06月01日
国税函〔2007〕606号
江苏省
财政
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
契税
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
契税
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
合同
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4]165号
下一条法规:
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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