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3〕20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
契税的
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培植新的
财政增长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当前契税征收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加强
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交易量大幅度上升,应征契税的数额也逐年增加。但长期以来契税征收工作一直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致使契税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款流失十分严重。为此,各级要切实加强对
契税的
征收管理工作,改变目前
契税严重流失的局面,为我市
财政培植新的增长点。
二、加强
征收管理,实行
财政自征
新的契税条例和
山东省契税征管规定明确了契税征收机关为当地财政部门,从根本上赋予了财政部门在契税征管中的职能作用和执法主体地位。自文到之日起,全市
契税实行财政部门自征,同时建立规范严密的税收稽查和部门制约机制。具体操作方法是,每县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一个窗口,市直和牡丹区、开发区合并设立一个窗口,每个窗口形成一道征税、发证一条流水作业线。
财政部门派驻专人与
国土资源、
房产部门一起现场联合办公,实行统一征收、分级次入库的管理办法。三、加强制度管理,搞好部门配合
契税有着自身的特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发生才能产生契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是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主管部门,掌握着契税税源的第一手资料。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要按照契税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实行源头控制,纳税人未出具
契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部门配合是做好
契税征管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将征管
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的联系,
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应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地产、
房产交易、出让、转让情况的有关资料。征收机关也要及时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提供完税或免税的各种证明。征收机关、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做到应征税款应收尽收。
四、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政策
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权限进行减免,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权限和范围进行减免。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提交有关详实资料,才能办理减免事宜。契税征收机关要对现行的
契税减免政策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并加大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加大
契税法规政策
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契税面广、量大、政策性强,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由于我市前期
契税征管
工作比较薄弱,广大纳税户对契税的有关政策不明,纳税程序不清,缺乏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各级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手段加大契税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要特别注重在各种交易场所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品。各级征收机关也要集中一段时间搞好宣传,通过
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契税的有关政策,明白应尽的纳税义务,为
契税征管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搞好专项检查,加大督查力度
各级监察、
审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契税征收中的执法、执纪情况的检查、监督、
审计。
契税征收机关要联合监察、
审计、
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抽调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纳税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公安、
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契税征收机关的
契税征管
工作。
契税征收机关、
国土资源、
房产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内,监察、
审计、
财政部门要对全市
契税征管
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1997年新契税条例颁发后漏征的
契税,一律通过检查进行限期补缴,超过补缴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各县区在市检查前自查补缴、追缴的税款入本级库;自查后市对各县区进行检查,查出的税款入市级库。
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