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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
财政部
文章来源:
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11:34:17
契税
契征权权对让问未题房复税未关关未征问屋
西安市
财政
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
契税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
西安市
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
财政
征收机关照章缴纳
契税
,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
合同
(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
合同
(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
契税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
厅(局),建设部。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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