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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
财政部
文章来源:
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11:30:30
以股投资税的的题房题关产投税作税房房股股
厦门市
财政
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
房产
作为投资,与外商及
其他
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
产权交易
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
契税
。
二、对
房产
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
产权交易
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
契税
。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
契税
。
抄送: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
厅(局)。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条法规:
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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