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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财政部 文章来源: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11:30:23

集资税集房关题建资”集于于房“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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