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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
财政部
文章来源:
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11:30:15
房契题”于房题“问关房于的关复
长春市
财政
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财政
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
契税
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
厅(局)。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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