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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应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4:20:09
照于契房购个于应章应购买征购照复的商买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应照章征收
契税
的复函
(1990)财农税字第65号
沈阳市
财政
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
房产
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交纳
契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
财政
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
契税
问题,仍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0年9月4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下一条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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