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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离休干部购买公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财政部 文章来源:财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4:15:16

公退购的离于购的购退房题税批批离部休财政部关于退离休干部购买公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字(1986)第3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86)财农税字第1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85)财农字第147号函,只适用于经国务院和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非试点市县不能比照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购房屋自住,不论购买公房或私房,原则上应照章纳税。对于确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税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198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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