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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财政部关于以
契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财农字(1986)第400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农字〔1986〕017号和陕财农税便(86)036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
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中奖者所有的房屋,房屋产权属于无偿转移,应比照赠与税率征收
契税。
二、我部(85)财农字第147号文规定, 对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或国家
房产管理机关折价出售的公有旧房免征
契税,所说“公有住宅”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宅,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
三、经与
司法部研究意见,公证机关证明的房屋产权转移
合同——契约,可以证明其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但公证书不等于产权证,当事人还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
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印契手续。
四、根据
国务院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简称房管机关)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财政机关填发的契证(印契),都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凡由地方
财政部门委托房管机关代征契税的,必须在房屋产权证上载明已纳
契税的有关事项,才构成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凡由财政机关直接征收
契税的,对房屋产权转移必须先经
房产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财政机关办理
契税并填发契证。
198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