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契税 >> 正文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作者:京地税二…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7 3:22:3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不因改制增加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税赋”的指示精神,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契税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