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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税字[…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1 2:58:33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知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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