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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
财税[200…
文章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1 2:58:32
福建省
财政
厅《关于对茶青征收
农业特产税
问题的请示》(闽财农税[200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
农业税
的规定》(1994年
国务院
令第143号)的规定,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符合农业特产税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意你厅意见,茶青列入毛茶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即毛茶含茶青。为了避免茶青与毛茶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已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征收茶青农业特产税的,不得再对上述茶青为原料加工的毛茶征收
农业特产税
,你省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法规录入: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信永税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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