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4日
财税[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支持
林业企业的发展,经
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
业执行
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
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
试点地区原木
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
二、对东北、
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
革,其生产的原木均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
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
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
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
农业特产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