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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财税[200… 文章来源:国家税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4 21:53: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知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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