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产原问农竹对通通收竹特农原关特关特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根据
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
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等,
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
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
农业特产税。
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
农业特产税。
具体计税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根据
国务院和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历史情况核定。
二、在“八五”期间基本维持原农林特产税和原产品税的减免政策。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税,其中对
内蒙古自治区、
黑龙江省、
吉林省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征收
农业特产税。
三、1994年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入库的原木、原竹
农业特产税不予退库。未征收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
抄送:
中共中央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办公厅,
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