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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