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规 >> 农业特产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财税政字…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6 21:30:36

  根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8%的计算征税。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家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具体计税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历史情况核定。

  二、在八五期间基本维持原农林特产税和原产品税的减免政策。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1994年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入库的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不予退库。未征收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