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94)豫财农税字第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县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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