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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意见函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5 17:52:55
安徽省
人
民政
府:
你省《关于调整
农业特产税
政策意见的请示》(皖政秘〔2000〕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以及
国务院
领导同志关于允许试点地区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指示,原则同意你省关于调整
农业特产税
政策的意见。日前,
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请你省按照通知精神,本着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在认真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做好调整
农业特产税
政策的
宣传
解释
工作
。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上一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下一条法规:
财政部对关于请求退出口烟叶所征的农业特产税的报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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